第二百二十二章 誰死誰有理?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1:58
“元旦放假那幾天,妳去過趙三化家嗎?”張大腦袋問道。
“元旦放假當天上午我媳婦去過壹次,當時她想叫趙三化兩口子到我家打牌。”李寶庫道。
“哦?他們去了嗎?我的意思是趙三化兩口子去妳家了嗎?”張大腦袋雙眼放光,伸著脖子追問道。
“沒去。”李寶庫道。
“沒去?為什麽沒去?”張大腦袋眼神滿是失望之色。
“他們兩口子正在收拾東西,說是要回娘家住幾天。大約是上午十點多走的,應該是趕著過去吃午飯。”李寶庫道。
“後來兩天妳見過趙三化嗎?”張大腦袋道。
“沒見過,他家大門壹直鎖著,車庫也壹直鎖著。倒是見過他父親兩次,當時他父親提著水桶去他家餵狗,早晚各壹次。”李寶庫道。
“壹月三號淩晨,妳聽到什麽沒有?”張大腦袋問道。
“沒聽到,二號晚上我們在家打麻將,快十二點了才睡,天冷,睡得太死,什麽都沒聽到。”李寶庫想了想道。
“趙三化管妳叫什麽?”張大腦袋突然問道。
“叫二叔。”李寶庫順口道。
方軼壹聽,皺起了眉頭。
張大腦袋眼睛壹亮,心中歡喜,追問道:“妳們是親戚關系?”
“不是,我姓李,他姓趙,八竿子都打不著。就是村裏隨便叫的,我在家裏排行老二,我們村裏趙三化這年紀的漢子都管我叫二叔。”李寶庫解釋道。
“我問完了。”張大腦袋這個氣,本以他與趙三化是近親屬關系,可以因近親屬關系否定證據的真實性,結果卻是猴子撈月,壹場空歡喜。
“被告對證人進行詢問。”女法官道。
“證人李寶庫,趙三化家壹直沒人,妳是怎麽知道的?”方軼問道。
“我家出來進去的,總路過他家門口,大門鎖著,家裏肯定沒人。”李寶庫道。
“壹月三號早上妳都看到了什麽?”方軼問道。
李寶庫撓撓頭,想了下道:“當天早上我正在家裏看電視,就聽見警車嗷嗷的叫喚,越來越近。我出門壹看,警車去了趙三化家。後來我就看到壹個人被擡上了救護車,直接被拉走了。對了,後來趙三化回來了,他家的大狗也給拉走了。”
“狗被拉走時是活的嗎?”方軼問道。
“不是,那條大狗直挺挺的,應該是死了有段時間了。”李寶庫道。
“我問完了。”方軼道。
“證人李寶庫,妳不要出法庭,就坐在下面聽著,不許走動,不許打電話,庭審結束後妳在庭審筆錄上簽字。現在原告進行質證。”女法官道。
“第壹份證據原告不認可,該份證明是被告媳婦娘家村裏出具的,具有厲害關系,真實性不認可。
第二份證據,監控錄像記錄,原告不認可。該錄像記錄僅僅記錄了飯店前門的情況,如果被告從後門進出是無法記錄到的,所以真實性不認可。
第三份證據,證人證言,原告不認可,該證人與被告是鄰居,關系走的很近,所以他的證詞不具有真實性。質證完畢。”張大腦袋道。
“經被告申請,本院到公安部門調取了現場勘察記錄及警方的最終結論。這是調取的材料,妳們雙方看下進行質證。
根據調取的材料顯示,死者劉財二號下午,在村裏的豬肉攤買了壹塊帶肉的豬骨,然後用帶有毒藥的肉骨頭吸引趙三化家大狗的註意,意圖毒死狗後,翻墻入院從事盜竊活動。
後來在其翻墻入院後,被毒倒的大狗站起向他撲咬,最後將劉財頸部血管和氣管咬斷,導致劉財死亡。警方認為這是壹起意外事件,趙三化不承擔刑事責任。”法官道。
“原告認為,趙三化無論有誤過錯,都應承擔賠償責任,因為狗是他養的,人是在他家裏死的。而且即便劉財進入趙三化家有從事不法行為的意圖,也罪不至死。即便趙三化不用承擔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仍需要承擔。”
張大腦袋咬死了劉財是被趙三化家養的大狗咬死的事實不放,想牽著法官的鼻子走,讓法官按照他的思路判趙三化賠錢。
“被告認為,劉財明知趙三化家養著大狗,仍然用帶毒的肉骨頭挑逗大狗,想毒死大狗後進行盜竊行為,其明知有巨大風險,可能被狗咬傷或者咬死的情況下,仍然翻墻入院,最後被狗咬死。
劉財自願冒風險進行行竊,導致的後果應該有其自行承擔,與趙三化無關。”方軼道。
……
“現在雙方進行最後陳述,原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壹臉疲憊道。
張大腦袋仍然死抱“誰死誰有理”的原則,陳述著之前的觀點。
“被告進行最後陳述。”女法官說完後,開始收拾桌面上的案卷。
方軼醞釀了下陳述道:“……被告認為,死者劉財應承擔全部責任,被告趙三化無需向原告支付賠償,理由如下:
壹、劉財趁著被告壹家不在家,淩晨翻墻入院,其行為屬於盜竊行為,而且屬於入室盜竊;
二、劉財想用肉骨頭毒死被告家的狗,雖然可能因為毒藥劑量或者藥性問題沒有立刻毒死,但其行為屬於有預謀的,針對狗的挑釁和傷害;按照常理推斷,劉財在翻墻入室前應該踩過點,確認過趙三化確實不在家,和院中大型犬的存在。
三、劉財明知被告院內散養了大型烈性犬,還翻墻入戶盜竊,是過於自信的表現,過於相信帶毒的肉骨頭可以立刻毒死狗,其自願承擔由此帶來的全部風險。
四、村裏人壹般都有養狗護院的習慣,其中很多人飼養狼青之類的大型猛犬,家裏沒人時,都會將狗散放在院中,起到看家護院和示警的作用。所以被告在家飼養狼青犬的行為符合村裏的習慣。
正常情況下,被告將狗散放在院中的行為是不會造成人員受傷的,更不會咬死人,所以被告對於劉財的死亡,不存在過錯,其行為和劉財的死亡之間沒有任何因果關系。
綜上,結合本案的實際情況,在被告不存在任何過錯的情況下,仍然需要承擔狗咬人的責任,這無疑會加重了飼養人的責任,也是對違法犯罪行為的放縱。請法院依法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肯請法院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前提下,讓違法的人承擔他應有的責任,讓無辜的人能安心度日,終結‘誰死誰有理’的荒謬思想。
陳述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