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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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百五十八章 無比絲滑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經調查,截止案發前,桂漢新和艾士才共計向三百壹十六名投資者銷售上述五家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總股數達二百壹十三點六二萬股(原本五家公司沒有那麽多股,股份拆細後,公司的股票才多起來),銷售總金額達人民幣七百六十九萬八千三百元,從中獲利人民幣三百壹十余萬元。
  實踐證明,不管相關部門如何宣傳教育,警方如何警示老百姓,總會有很多夢想壹夜暴富的人,不顧壹切向那遙遠而虛無縹緲的暴利狂奔,最後搞的壹地雞毛。
  案發後,被告人的家屬找到了萬利投資有限公司的法律顧問劉律師,委托他和他的同事為兩被告人辯護。
  壹年後,桂漢新和艾士才的案子被檢察院移送去了市中院,壹周前,中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被告人桂漢新和艾士才及其辯護人對起訴書指控的基本事實無異議。
  辯護人認為,三被告不構成非法經營罪,主要理由如下:
  第壹,被告單位與被告人從事的是產權轉讓業務,並非經營證券業務;
  第二,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依法可以轉讓,被告單位、被告人的行為合法;
  第三,被告單位、被告人在工商部門核準其增加“代辦產權交易申請手續”項目後,對經營範圍的合法性產生合理信賴,主觀上沒有犯罪故意,故其行為不構成非法經營罪。
  開庭審理後,合議庭當庭做出了判決。
  中院認為,被告人桂漢新、艾士才超越工商核準登記的公司經營範圍,未經法定機關批準,向社會公眾代理轉讓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權,在因超範圍經營被行政處罰後,以增加“代辦產權交易申請手續”的經營項目為由繼續超範圍經營,在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指出其無權經營後仍不停止該經營活動,其行為屬未經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國家證券市場,且犯罪情節特別嚴重,均已構成非法經營罪。
  二被告人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而設立公司,且公司成立後以非法經營證券業務為主要活動,故不能以單位犯罪論處,應當認定為自然人犯罪。公訴機關關於本案系單位犯罪的指控不當,應予糾正。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第二十五條第壹款、第六十四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壹、被告人桂漢新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
  二、被告人艾士才犯非法經營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三百二十萬元。
  三、二被告人違法所得之贓款予以繼續追繳。
  壹審宣判後,二被告人以代理轉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不屬從事證券業務,未超範圍經營,沒有犯罪故意為由,向省高院提出了上訴。目前案件二審尚未開庭。
  壹審宣判後,有人向被告人家屬推薦了京城的律師,後來被告人家屬拿不定主意便找來了在公司作法務總經理的桂總(桂總與被告人桂漢新有些親戚關系),讓他幫忙,桂總也不想得罪人,便出主意請幾位專家論證下案子的定性問題,然後確定律師的人選,於是便有了這次案件研討會。
  “劉律師,我有壹事不明,想問下您。”方軼對面的壹位本地姓王的律師率先發言。
  “您說。”劉律師很客氣。
  “二被告人設立萬利投資有限公司壹開始不是打算做正經的投資業務嗎?法院為什麽會認定二被告人為非法經營證券業務而設立公司?”王律師問出了另外四位專家心裏的疑問。
  “是這樣的,在裏面有個小插曲。二被告之前設立公司時,有資金方承諾投資,但是後來承諾沒兌現。二被告覺得弄個公司沒業務還得報稅怪麻煩的,就申請把公司註銷了。
  因為剛註冊不到壹個月,沒業務,所以註銷起來很方便。
  但是二被告在市場上賺了壹圈後,發現代辦股份轉讓可以賺錢,這時候再去找中介機構停止註銷,但是註銷流程已走完了。
  沒辦法,為了做代理股份轉讓的業務,二人又重新註冊了萬利投資有限公司。這個事我們也是在閱卷的時候才發現。
  我認為,本案件的焦點主要集中在:
  壹、代理轉讓非上市公司的股權是否屬於《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經營證券業務?
  二、兩被告人的行為是否構成非法經營罪?
  這次請諸位同行來參加研討會,也是想圍繞著這兩點展開討論,聽聽大家的建議。”劉律師說著,看向桂總,後者點了點頭,表示對他所說的認可。
  方軼面無表情,但是心裏卻活動開了:之前提供的材料有瑕疵,這是劉律師想混淆視聽故意搞的,還是律師助理粗心搞錯了!壹開始就搞出了這種事,這研討會開的……有點意思。
  眾人聽完劉律師的話後,開始開動大腦,其實劉律師總結的本案焦點問題,大家之前就已經意識到了。
  “依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三)項,違反國家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準,非法經營證券業務,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構成非法經營罪。
  因此,對於本案的被告人來說,其行為定性的關鍵在於,是否可以將代理轉讓非上市公司股權的行為認定為‘經營證券業務’。
  如能這樣認定,則具備了依據上述《刑法》規定認定被告人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前提;否則,就不能引用此項規定作為裁判依據。
  證券業務這塊……趙律師最拿手,趙律師,您怎麽看?”老教授這話說的非常有道理,但是又壹點用沒有,屬於典型的沒有任何實際作用的大道理,非常適合開大會用,但是此時說出來卻給人壹種糊弄事的感覺。
  不過老教授的聰明之處在於,他無比絲滑的把趙律師捧了出來。老教授口中的趙律師就是那位五十多歲,京城來的男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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