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百壹十章 人性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也是,大家都看到妳賺錢了,而且近些年婚姻類案件收費都比較高,妳只要站在律所門口振臂壹呼,立刻就會有不少律師奔妳而來。
我們團隊是刑事業務,風險太高,有不少律師都不願意辦刑事案子,而且現在環境又不是太好,我們是新成立的團隊,能不能賺到錢大家心裏都沒底,所以不太好招人。”方軼無奈的說道。
“算啦!不提這事了。”馬義說完,身體前傾,神秘兮兮的低聲問道:“妳知道為啥老板這麽著急讓咱們成立團隊嗎?”
“為什麽?”方軼壹怔,反問道。
馬義伸手向上方指了指,壓低聲音說道:“咱們律所可能要引入資本的資金,往超大型律師事務所的方向發展,對標宇宙第壹大所的模式。但是上面的壹級合夥人意見不壹致……”
“妳的意思是合夥人在爭奪律所的內部資源,老板想讓咱們盡快壯大,有更多的影響力,以便他有更多的話語權?”方軼想了想,看向馬義。
“對嘍!妳別看咱們律所表面上與往常壹樣,看不出什麽波瀾,但是底下已經開始做手腳了。”馬義煞有介事的低聲道。
“真的假的?有這麽嚴重嗎?”方軼對馬義的話深表懷疑。
“妳看,妳還別不信,這事妳清楚就行。昨天晚上咱們律所的壹位平時跟我關系不錯的三級合夥人,請我吃飯。明裏暗裏的勸我站隊……”馬義低聲道。
“站什麽隊,妳不是在老板的團隊嗎?”方軼有些發懵。
“別跟我說,沒人找過妳。”馬義盯著方軼的眼睛看了半天,見後者不像是裝傻:“好吧,可能是還沒找到妳,妳是三級合夥人,估計早晚得有人拉攏妳。
對方想讓我跳槽去壹位二級合夥人的團隊,那位合夥人我有過了解,團隊以訴訟為主,跟咱們團隊的業務模式差不多,但是規模較小,他們在婚姻家庭方面做的有壹定影響力,算是比較成功。”
“妳不會是真打算跳過去吧!這不是挖墻腳嗎?低頭不見擡頭見的,以後妳怎麽面對老板?”方軼驚訝的看著馬義。
“所以啊,我沒立刻表態。我跟妳說這事的意思,是告訴妳,現在上層很亂,最好別輕易表態,壹旦表態對方就會給妳打上不能爭取的標簽,妳想用所裏的資源,有可能會被限制,或者出現惡意競爭的情況。”馬義認真的說道。
“但是即便咱們不表態,整個律所誰不知道,妳和我是老板極力培養的人?”方軼說完,忽然意識到壹個問題,老板之前那麽急的催促自己和馬義組建團隊,是不是有意對外釋放信號,告訴其他人:這兩個人是我的鐵桿,是不可能跟妳們走的。
“妳這話說的壹點錯都沒有,但是凡事都有例外,只要妳不明確的拒絕對方的邀請,就有可能改旗易幟,對方就不好逼的妳太緊。
當然如果妳不想依靠律所的資源,直接拒絕對方,也沒有什麽問題,這事妳可得想好了。
不過從目前律所內的整體情況看,咱們團隊不占優勢,老板的日子不太好過。”馬義意味深長的說道。
方軼從茶幾上馬義的煙盒中抽了壹根華子,點燃後,深吸了壹口,靠在沙發上慢慢的皺起來眉頭。
“哎!這才剛過兩天好日子,看見些曙光,上面這幫家夥就開始折騰了,這麽搞下去真的好嗎?”方軼喃喃道。
“古語雲:合久必分,分久必合。哪家律所敢說自己壹輩子不變,合夥人都是壹條心?只不過是利益相對平衡,在沒有大的利益紛爭之前,沒有合夥人願意跳出來搞事而已。
其實變來變去,咱們這種底層的合夥人不過是人家手裏的籌碼,用完了該幹什麽幹什麽。
上面喝酒吃肉的時候從來都是關起門來的,只有紛爭起來了,才會講情義,搞道德綁架,利用妳我去實現人家的利益。
所以,在目前的情況下,人心叵測,什麽情況都有可能出現。妳心裏有數就行。
平心而論,我是不希望看到內鬥兩敗俱傷,讓場外的資本得利的。但是咱人微言輕……不說了,還是先幹好自己的事吧,自己的團隊硬氣了,別人自然不敢小看妳。
實在不行,此處不留爺,自有留爺處,處處不留爺,咱自己幹,只要團隊還在,渠道還在,肯定不會餓死。”馬義邊吸煙,邊發牢騷。
馬義心裏有怨氣,方軼心裏也有怨氣,他們不理解律所的上層為什麽這麽搞,自己的業務剛有點起色,結果就出現了這種事。
其實這就是人性,在風平浪靜之時,大家拼命的撈錢,妳好我好大家好。壹旦平衡被打破,有人跳出來攪局,每個人的小心思就會逐漸顯露出來。
時也,命也,運也!
正如馬義說的“人微言輕”,方軼爭不了,也沒辦法爭,他能做的只是不斷的讓自己的團隊發展壯大,增強自己的實力。這也正是萬可法希望看到的,可發展、壯大團隊,又豈是說說那麽簡單。
馬義離開辦公室後,方軼坐在沙發上想了許久,他不得不為自己和團隊的將來考慮。
不久之後,談培才故意傷害的案子開庭了。方軼和雲喬早上八點半便趕到了縣法院,彭華雁和田彩英也來了,旁聽案件的庭審。
……
“現在進行法庭調查,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審判長看向公訴人席上的兩位男檢察員,說道。
“……被害人衛潤泉等三人為覃雷明排班壹事,在下班路上,圍堵被告人談培才,隨後雙方發生鬥毆。被告人隨即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刺中被害人胸部,致其重傷。
被告人談培才在主觀上具有鬥毆的故意,並為鬥毆準備了兇器,被害人雖有不法侵害的行為,但其不法侵害行為不具有傷害人身的嚴重性和急迫性,被告人的行為不屬於防衛性質。
本院認為,被告人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檢察員板著臉,語氣嚴厲的宣讀著起訴書。